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立异创新科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31988号
原告:北京立异创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火垡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6729164P。
法定代表人:吴建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人民路巨龙新天地商业广场01幢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592532341B。
法定代表人:陈其国。
原告北京立异创新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异创新公司)与被告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立异创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双远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异创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双远公司给付立异创新公司货款123157.9元;2.双远公司给付立异创新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3157.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双远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8日,立异创新公司与双远公司签订《散装干混砂浆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约定立异创新公司向双远公司张家湾二期5#地公寓楼工程供应砂浆,价格以实际送货单为准。销售合同签订后,立异创新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双远公司仅支付货款38万元,剩余货款123157.9元至今未给付。
双远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8日,立异创新公司(供方、甲方)与双远公司(需方、乙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砂浆,其中DM5.0加气块砌筑砂浆每吨价格265元,DM5.0连锁砖砌筑砂浆每吨280元,DP5.0干拌抹灰砂浆每吨275元,增加一个标号加10元,以上报价为散装报价,袋装每吨加20元。工程名称:张家湾二期5#地公寓楼,工程地点:北京通州张家湾镇西定福村5#地。收货人:高仁松,供货人:张巧云。合同签订之日起提前2日供货单位根据购货单位要求(微信或电话、短信通知)分批供货,交货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村5#地现场。日供量不少于60T,由供货单位负责全部费用。按总包签订合同工程节点付款70%。卖方在90天内保证各型号价格不动。二次结构验收合格,剩余材料尾款结清。如因其他原因此工程延期年底前未交工的,需方应在此合同订立当年的年底前结清当年所有材料款。供货单位未按购货单位要求时间供货的或因标的物不符合要求退场重新加工订货的,每延期一天按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此外,销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销售合同签订后,立异创新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货款共计506240.5元。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双远公司给付立异创新公司货款共计38万元,剩余货款经立异创新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庭审中,立异创新公司主张双远公司支付货款123157.9元。
上述事实,有立异创新公司提交的《散装干混砂浆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货单、《张家湾二期5号地块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劳务分包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双远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立异创新公司与双远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立异创新公司向双远公司供应砂浆,双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材料款。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立异创新公司向双远公司供应砂浆共计506240.5元。双远公司仅支付货款38万元,剩余货款126240.5至今未给付,已经构成违约。现立异创新公司主张双远公司给付货款123157.9元并未超出双远公司欠付货款的金额,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销售合同约定双远公司应在合同订立当年年底前结清当年所有材料款。现双远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立异创新公司主张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立异创新科贸有限公司货款123157.9元;
二、被告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立异创新科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3157.9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被告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素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 爽
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