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山分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209号
申请人:***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R73BA11,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窦晓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成卫,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1PXCP9M,住所地睢宁县。
负责人:王明旭。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GK051Q,住所地徐州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淑喜,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山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山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7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腾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山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