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山分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209号
申请人:***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R73BA11,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窦晓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成卫,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1PXCP9M,住所地睢宁县。
负责人:王明旭。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GK051Q,住所地徐州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淑喜,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山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山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7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腾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官山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