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270号
申请人:南京路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W68P01E,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21205室。
法定代表人:洪家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民,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GK051Q,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240室。
法定代表人:肖淑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0KMEK2U,住所地睢宁县岚山镇观岚路178-9。
负责人:于奎强。
申请人南京路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国西路支行,账户:51×××88;开户名: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开户行:江苏省睢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账户:3203240241010000064516)145万元,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路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国西路支行,账户:51×××88;开户名: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开户行:江苏省睢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账户:3203240241010000064516)14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利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艳红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