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执3981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开发区志兴建筑设备租赁处,住所地新泰市新甫街道办事处博**加油站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82MA3JR08Q0L。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被执行人:山东诺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甫街道办事处前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U7QXU4P。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潍海西路公交商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GK051Q。
法定代表人:肖淑喜,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甫街道办事处前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U51RK5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开发区志兴建筑设备租赁处与被执行人山东诺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泰分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98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诺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泰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泰市开发区志兴建筑设备租赁处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58805.4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申请人经约谈同意本案以长期履行终结方式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982执39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