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26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睢宁县**钢管扣件租赁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324MA20TDJ80A,住所地睢宁县。
经营者:**。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GK051Q,住所地徐州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淑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0KMEK2U,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睢宁县**钢管扣件租赁门市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苏0324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需长期分批履行。依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24执26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梓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