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5979号
申请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珠、李伟,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戴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大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和扣押。申请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