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4635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虹升路13号101(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WENM53N。
法定代表人:曾长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A座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HQCX9X。
法定代表人:姜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汉飞,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15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1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仇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