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4635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虹升路13号101(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WENM53N。
法定代表人:曾长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理,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A座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HQCX9X。
法定代表人:姜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汉飞,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猛,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仇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