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925执23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佑华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25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沧州佑华钢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沧州佑华钢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41167元,其余的申请执行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3833元由申请执行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此案据此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25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江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25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