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煦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5148连云港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煦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51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煦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标的额为301.7万元并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煦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68元(原告连云港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37370元,剩余21902元予以退回),由原告连云港鼎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龙
书记员  李金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