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2828号
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和安中小企业园610室。
法定代表人:王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洪柳,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赣榆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时代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于博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吕丽,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赣榆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秋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海宁
书 记 员 李 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