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5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新区水木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学院路**。
负责人:崔月明,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新,该业委会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第三人: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楼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高新区水木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水木华园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民终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水木华园业委会申请再审称,(一)水木华园业委会工作人员***未与业委会成员商量、未经业主大会多数讨论通过,擅自与邦泰公司***签订地下车库更换玻璃合同,并加盖水木华园业委会印章,违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二)***更换的玻璃无生产厂家、没有厂址,且无质量保证书。该玻璃属夹胶玻璃、胶的厚度只有正常玻璃的一半,而且安装后未经安全检验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三)物业管理实施的是业主自治原则,小区业主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自主决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本案审理应当首先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因此,水木华园业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水木华园业委会与***于2016年9月3日签订合同,约定由***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更换水木华园地下车库顶上玻璃,工程总价为65548.2元。该合同加盖水木华园业委会公章并有***签名。***作为水木华园业委会的工作人员,代表水木华园业委会与***签订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水木华园业委会作为合同当事人,在***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水木华园业委会以该合同未经业主大会多数讨论通过为由,主张其不应向***支付工程款,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水木华园业委会虽主张***安装的玻璃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及安全隐患,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一、二审判决对该主张不予采纳,亦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新区水木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丽华
审 判 员 杜三军
审 判 员 刘海平
法官助理 潘 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