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

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鼎海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苏07执225号
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鼎海实业有限公司、灌云兰澄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23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连云港鼎海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1130305元并承担逾期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2元由连云港鼎海实业有限公司、灌云兰澄实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因被执行人连云港鼎海实业有限公司、灌云兰澄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2018年5月30日本院以(2018)苏07执监87号执行裁定,对本案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以(2018)苏07执225号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连云港鼎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3362元。现本院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1238428元,收取执行费14934元,余额部分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并承诺收到上述款项后,本案案结事了。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