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2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侍庄街道金陵御花园7号楼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长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324省道北侧(临港自来水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晖,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钱世龙,男,195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上诉人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钱世龙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6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80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文元
审 判 员 丁燕鹏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倩
书 记 员 孙海茗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