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3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324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沈晖。
被执行人:***,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灌商初字0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已经被立案执行,本案属重复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凤山
审判员 梁 亮
审判员 葛海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轩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