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6886号
原告:***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720184811,住所地***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324省道北侧(临港自来水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一川、蒋孝凯(实习),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昱宸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569138055K,住所地***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九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志军,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
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6001120513,住***市海州区海连中路66-2号楼一单元202室。
被告:陈洁,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张慧,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昱宸化工有限公司、陈志军、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书面申请并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4650元,其余4625元退回原告***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由原告***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德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陈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