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2民初5339号
原告: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龙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永春、冯华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工业园55号409单元。
法定代表人:姚铭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平、翁嘉亮,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工业园55号409单元,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外幕墙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在厦门市同安区,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采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叶婉瑜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