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5339号之二
原告: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龙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永春、冯华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工业园55号409单元。
法定代表人:姚铭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平、翁嘉亮,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1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06元,由原告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叶采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林思思
代书记员 叶婉瑜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