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财保21号
申请人: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71306457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龙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永春,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申请人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保全期限以法律规定的最长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圣千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王 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耿 苗
书 记 员 汪敬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