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6民初1794-1号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锦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环城路(经营场所:龙浔镇鹏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浔中镇富东街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用名:**),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锦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德化县锦华陶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福建省德化县锦华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德化县锦华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计2130元,由福建省德化县锦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金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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