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25行初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原告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原告以其认为提起本次诉讼的理由不够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瑞兴
审 判 员 陈艳虹
人民陪审员 吴华堂
书 记 员 刘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