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5民终415号
上诉人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化县雷峰镇长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基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浔益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改判长基村委会应支付给浔益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86833.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4月2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长基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中标合同外增加的“干砌块石挡土墙”项目的工程量,以长基村委会所主张的2048.93立方米进行认定错误,少认定1196.63立方米,且2048.93仅是长×高的面积,单位是平方米,不是长×高×厚度(宽)的体积的立方米。一、合同外增加的“干砌块石挡土墙”项目的工程量为3245.29立方米,有双方进行结算的《工程量计算表》为依据,该工程量的测量计算,有长基村委会的村两委会成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张青前(村书记)、郑全秀(原村主任)、张朝木(村委)、陈敏政(雷峰镇政府驻村工作人员)、刘才贵(支委)、郑武生(支委)、张秀民(村委)、张玉林(村委)等8人签名确认,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浔益公司提供的双方结算签名的《工程量计算表》作为裁判的依据是不妥的。二、长基村委会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工程验收结算单》并没有浔益公司和现场管理人员的签名,不能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错误的。三、浔益公司提供的《工程量计算表》与长基村委会提供的《工程验收结算单》存在出入的是:0+530项,高为10米,不是8米,少计算石砌墙深入水面的部分2米;0+560项,高为9.2米,不是7.2米,少计算石砌墙深入水面的部分2米;0+560项,高为6米,不是4米,少计算石砌墙深入水面的部分2米;所有干砌石项目均少厚度,仅是计算长×高,没有计算×厚度,单位是平方米,不是立方米。总计少:3245.29立方米-2048.93平(立)方方米=1196.36立方米。按单价每立方米100元计算,少了:1196.36立方米×100元=119636元,该款项应予以支付。四、一审法院以浔益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由,采信长基村委会提供的增加干砌石挡土墙项目为2048.93立方米作为依据,这一认定是错误的。长基村委会抗辩主张的2048.93是长×高所计算得出的面积,单位是平方米,而不是长×厚度(宽)×高的体积,一个是面积单位平方米,一个是体积单位立方米,显然是不同的概念,长基村委会自己制作的《工程验收结算单》不能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一审予以采信是错误的。五、浔益公司提供的《工程决算书》是在工程验收后的2018年2月份临近春节前去结算编制的,因未到春节,该结算书编制时间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仍是以农历2017年进行书写,实际上是2018年2月份的时间,该工程结算书,是工程验收结算后,经由长基村委会的村两委、所在的雷峰镇政府驻村干部签名确认无误后才去编制结算书的。而长基村委会提供的“稿纸”的工程量计算是在前,没有测量计算厚度以及墙高深入水底部分,后经浔益公司提出,在结算时,高度深入水底的部分按2米计算,并测量厚度后才最终去结算的,一审法院没有给予采信浔益公司提供的工程决算书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是不妥的。六、一审法院计算违约利息从2019年5月16日立案开始计算错误,应按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验收后计算。本案工程是在2017年4月份就全部完工验收了,也已过一年的质量保证期,长基村委会依法应支付全款,长基村委会没有给予支付存在违约,应从2018年4月2日开始计算逾期的利息,一审判决以起诉日开始计算不妥。
长基村委会辩称:一、浔益公司上诉称,合同外增加的干砌石挡土墙项目工程量为3245.29立方米有双方签订工程计算表为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浔益公司所提供的工程量计算表,未经长基村委会签字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2、该工程计算表是2017年浔益公司为了领取部分工程款,随意叫部分人员签名,该部分人员未经长基村委会授权,没有法律效力,浔益公司将该工程量计算表上报雷峰镇财政所,由于上报的数量不实,雷峰镇财政所也不予核报。3、双方实际验收时间是2018年1月16日,应当以长基村委会提供的2018年1月16日双方签字的验收单为准,按照双方签字的验收单计算,合同外增加的干砌石挡土墙项目工程量是2048.93立方米,并不是3245.29立方米。4、在双方提供的单据上有出入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后双方确认的验收单为准,因此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2018年的验收单为依据并无错误。二、浔益公司上诉称,长基村委会提供的工程验收单,没有其管理人员签名,不能作为依据,该上诉理由违背事实。长基村委会提供的工程计算验收单有浔益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陈木全的签字作为依据,对此浔益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审中也予以认可。三、浔益公司诉称其提供的工程计算表与长基村委会提供的工程验收单存在出入,少计算1196.36立方米,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长基村委会提供的工程验收单是双方共同认可的,并不存在少计算问题,对此,双方如有争议,也应委托第三方计算,对此,一审法院也多次要求浔益公司申请鉴定,但浔益公司均不申请鉴定,其责任只能由浔益公司自行承担,一审判决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无不当。四、浔益公司提出其工程量计算,是因为在工程验收临近春节实际是2018年制作,因而写成2017年制作,该理由不能成立的。根据查阅2018年日历,2018年春节是2018年的2月17日,与2017年年底相差2个半月,距离时间长,根本不可能存在笔误,因此,浔益公司称存在笔误,既无事实根据,且不符合常理,其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五、浔益公司提出一审判决计算违约利息错误。长基村委会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因双方对于增加部分工程量付款时间没有约定,一审判决以浔益公司起诉时间判决违约利息是正确的。浔益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浔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长基村委会偿付浔益公司工程款210449元及自2018年4月2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判令长基村委会支付浔益公司税金38426.9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浔益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5日,长基村委会向社会公开发出《雷峰镇长基村公路路基拓宽建设工程招标须知》,并就招标工程地段、招标工程项目、内容、数量、施工工期、投标单位资质、付款方式、投标方式等事项进行工程综合说明和投标须知说明。浔益公司作为投标单位,于2016年4月19日参与投标,该《标书》上载明:1、石方砌体(约2283.52m3)每立方米120元,合计274020元;2、土石方挖方(35998m3)每立方米1.95元,合计70196.1元;3、土方填方(约13355m3)每立方米0.5元,合计6677.5元;4、涵洞一座、涵管一条计28106.4元。总合计379000元。最后,浔益公司取得中标施工单位。2016年4月20日,长基村委会作为甲方,浔益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雷峰镇石荐公路长基段改造拓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长基村石城至跳港(大坋路口)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工程建设内容:(1)土石方开挖工程:长基段桩号0+000至3+330,详见工程投标须知测量表;(2)路基宽度:原有水泥路面3.5米,现拟拓宽至7米(实拓路基宽度4.2米以上);(3)工程数量:实施长度约为3.3公里即土石方开挖35998立方米,填方13355立方米,土石方开挖包括运载、填方压实,石干砌挡土墙2283.5立方米,涵洞桥一座,涵管一条;(4)技术要求:①开挖边坡1:0.5比例;②填方1:1;③路沟62㎝*60㎝;工程造价路基拓宽招标工程总量综合包干价为37.9万元整中标,包括①土石方开挖,②填方夯实,③石干砌挡土墙,④清挖水沟,⑤涵洞桥一座,涵洞1米径8米长一条管铺装等项目。但未计入的小涵管另行按量计算。本工程项目包括浔益公司管理费、临时设施费,不包括税金费(长基村委会应另行支付浔益公司税金,承包投标总造价的6%);工期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全部完工;施工过程中如有设计变更,经长基村委会同意后,且长基村委会、浔益公司双方到实地确定并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施工;浔益公司交投保押金5万元作为履行合同保证金;工程付款与结算按工程进度40%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结付至40%,余款待一年后无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方可付清;工程竣工长基村委会应提供工程完整的内业书面材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退还合同保证金;由于浔益公司责任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每逾期一天,浔益公司每天应交缴给长基村委会500元作为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浔益公司即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建设。2016年10月20日,浔益公司与长基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雷峰镇石荐公路长基段改造拓宽建设附属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分项单价:⑴增加干砌块石挡土墙每立方米100元,按实验收决算;⑵路口施工每个3000元包括运输;⑶土方回填及夯实、草籽、网布遮盖20000元两处(包干);⑷大填方按网沟11000元规格(长70米×宽1.6米×高1米)(包干)⑸莫兰蒂、鲇鱼台方影响,溜方清理10000元,包括运输整平(包干)⑹技术要求,按村两委会议决定按地点位置放样施工;工程期限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日全部完工;本协议附属工程按进度80%预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付工程款项的95%,余额5%待验收1年后无发现质量问题时付清(不计利息),税收管理费由长基村委会支付6%,按原合同的约定等条款。
2017年4月间,浔益公司与长基村委会双方就浔益公司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形成了《工程量计算表》。该《工程量计算表》载明:填方网沟1个、单价11000元;石城路口砌石1个、单价3000元;土方回填1个、单价20000元;莫兰蒂、鲇鱼溜方清理1个、单价10000元;应扣干砌石未完成1070.8立方米、单价100元等内容。浔益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工程量计算表》上盖章确认,陈木全、张德生作为施工单位代表在《工程量计算表》上签名确认,长基村委会的郑全秀、张青前、郑武生等8人作为现场业主人员也在《工程量计算表》上签名确认。2018年1月16日,双方就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制作了《长基段路拓宽验收》。该《长基段路拓宽验收》载明:0+040长11.2(3+2.5+0.9);0+500长30(2.4+2+1.5);0+530长40×8……等内容。浔益公司的施工单位代表陈木全、长基村委会的郑全秀、张青前、张培林、郑武生均在《长基段路拓宽验收》上签名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长基村委会与浔益公司签订的《雷峰镇石荐公路长基段改造拓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雷峰镇石荐公路长基段改造拓宽建设附属工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浔益公司完成中标合同内的工程量248304.98元和完成中标合同外的工程量248893元,合计497197.98元为涉案工程量。扣除长基村委会已支付浔益公司工程款430000元,尚欠工程款应为67197.98元。长基村委会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工程量计算表》没有约定支付期限,而《长基段路拓宽验收》又发生在《工程量计算表》之后,故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可自起诉日即2019年5月16日起算。故浔益公司要求长基村委会支付自2018年4月2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由于双方在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税费负担6%问题,故长基村委会尚应支付浔益公司税费负担=497197.98元×6%=29831.88元。因此浔益公司要求长基村委会支付税金38426.94元,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德化县雷峰镇长基村民委员会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67197.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认付款日止);二、德化县雷峰镇长基村民委员会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费负担29831.88元;三、驳回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38.6元,由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12.85元,由德化县雷峰镇长基村民委员会负担2225.75元。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工程中标合同外干砌块石挡土墙项目增加部分,浔益公司、长基村委会在一审中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浔益公司提供了一份《工程量计算表》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该计算表虽未经长基村委会盖章确认,但有长基村委会部分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且长基村委会对该计算表中应扣除部分没有意见,亦对一审判决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依据未提起上诉,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而长基村委会提供的《工程验收结算单》内并无涉案双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确认,系长基村委会单方制作且浔益公司并不认可,虽长基村委会另提供双方签名确认的《长基段路拓宽验收》用以证明《工程验收结算单》的真实性,但《长基段路拓宽验收》中只是记录初始验收数据,并未标明是否属于中标合同范围之内或者是否包括增加的工程项目,尚未计算出具体工程量及金额,还未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意见,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涉案工程另有进行结算的情况下,长基村委会提供的《工程验收结算单》并不能作为涉案工程中标合同外干砌块石挡土墙项目增加部分的依据。一审法院采信长基村委会提供的《工程验收结算单》中载明的中标合同外干砌块石挡土墙项目增加部分2048.93立方米不妥,应予以纠正。应以浔益公司提供的《工程量计算表》中载明的中标合同外干砌块石挡土墙项目增加部分为3245.29立方米。据此,一审法院少计算浔益公司的工程量为3245.29立方米-2048.93立方米=1196.36立方米,按单价每立方米100元计算,工程款少1196.36立方米×100元=119636元,该部分工程款加上双方无异议的工程款部分67197.98元,长基村委会尚欠浔益公司工程款为119636元+67197.98元=186833.98元。浔益公司的该上诉理由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因双方在《工程量计算表》没有约定支付期限,故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可自起诉日即2019年5月16日起算至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浔益公司主张应自2018年4月2日作为起算点计算,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浔益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结果错误,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的焦点:涉案工程中标合同外干砌块石挡土墙项目增加部分是3245.29立方米还是2048.93立方米?
一、维持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德化县雷峰镇长基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86833.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认付款日止);
四、驳回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238.6元,均由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8.6元,德化县雷峰镇长基村民委员会负担4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佳华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王一平
书记员 庄晓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