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4871号
原告:德化协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美图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00005AF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富东街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15642047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德化协力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德化协力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德化协力工贸有限公司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90元,减半收取153.45元,由德化协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