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2404号
原告:泉州泉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联泰第一城D#-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78477128T。
法定代表人:**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富东街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15642047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泉州泉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浔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泉州泉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泉州泉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泉州泉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3.6元,减半收取1121.8元,由泉州泉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