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财保34号
申请人: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58648985F,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龚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磊,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岳伟,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9529754R,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双马街**星华产业园办公楼**楼601、602。
法定代表人:吴东海,总经理。
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1建鑫大厦****。
负责人:史少华。
原告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4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4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俊
书 记 员 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