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揽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759号
申请人: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9529754R,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星华产业园办公楼**楼601、602。
法定代表人:吴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山揽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CTEM29,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杨胜荣。
被申请人:***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UXX6JXG,,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湖西路平湖城科创大楼403div>
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昆山揽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揽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昆山揽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英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