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昆山揽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759号之三
原告: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9529754R,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2号星华产业园办公楼1号楼601、602。
法定代表人:吴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贤,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明,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苏州(公司宿舍)。
被告:昆山揽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CTEM29,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3号楼2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胜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国,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浩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UXX6JXG,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湖西路平湖城科创大楼403。
法定代表人:王礼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梅,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揽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浩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昆山揽胜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浩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英峰
人民陪审员  唐 玲
人民陪审员  祝 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