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开普科技有限公司

宿迁市开普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22民初12867号
原告:宿迁市开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庄得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国,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原告宿迁市开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宿迁市开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开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开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岳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沙莎
书记员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