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开普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市华福莱电器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开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84号
原告:扬州市华福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朝,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市开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原告扬州市华福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开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扬州市华福莱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阳
代理审判员*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