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开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2213号之一
原告:盐城开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X6FYN7W,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农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俊高,盐城市大丰区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770429903,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阳镇新民经济合作者二组(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开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开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开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5元,减半收取5042.5元,诉讼保全费3620元,合计8662.5元,由原告盐城开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