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海事海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72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袁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慧,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72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蕴
审判员  吴刚
审判员  吴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