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远东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7993号之二
原告:兴化市远东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238298841,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大营镇屯军村南陈一组。
法定代表人:赵朝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稳生,兴化市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770429903,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新民经济合作社二组。
法定代表人:陈旭东。
被告:盐城市东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313958295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新型建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远东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东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东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兴化市远东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远东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远东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6元,减半收取580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爱民
人民陪审员  徐 奕
人民陪审员  刘万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 雯
书 记 员  陆玉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