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9民初7532号
原告:慈溪市掌起镇创立烟具配件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掌起镇装家村。
经营者:裘跃辉,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兹中,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XXX弄XXX号。
被告: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集中区218号。
被告:扬州诚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维扬路XXX号1-日座509。
被告:重庆翔力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XXX号科力集团大厦十一楼。
被告:杭州经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运街XXX号第4幢134室。
原告慈溪市掌起镇创立烟具配件厂与被告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州诚兑电子有限公司、重庆翔力诚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经治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因收到出票人支付的票据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掌起镇创立烟具配件厂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毅
书 记 员
袁 园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