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6972号
原告: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849629522。
法定代表人:孙大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祥,系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珠,系该公司员工,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23992T。
法定代表人:李秋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日明,系该公司员工,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1元,由原告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汤祥军
人民陪审员  郭 颖
人民陪审员  翟允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