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与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民初4661号 申请人: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128栋六层。 负责人:礼黎,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所律师。 被申请人: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盘古工业集中区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诉被申请人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并在保全数额50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及冻结措施,申请人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结,应准许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仪征市心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三千零二十元,由申请人辽宁三业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 审判员 谷 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