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830号
原告:***,女,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佳敏,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边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崇景,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宁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陈集镇工业集聚区**(Z)。
法定代表人:裴仁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崇景,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宁仁建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缴费后,既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正晖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 文
书 记 员 宋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