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雨,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益润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益润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益润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益润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原告东莞市益润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石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