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

2718某某、某某与某某、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2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公司推荐的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澄阳路116号阳澄湖国际科技创业园2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3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冯月青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