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5518号
申请人:***,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见涛,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澄阳路116号阳澄湖国际科技创业园2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姜伟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吴海燕、李锡、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苏0507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后被告吴海燕、李锡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在二审期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申请作出(2020)苏05民终2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吴海燕银行存款人民币7695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李锡银行存款人民币1923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812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道成(苏州)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812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永明
审 判 员 候佳芸
人民陪审员 钱开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晨
书 记 员 顾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