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21民初481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钢,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东桥镇桥头街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61781593J。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文钢、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文钢、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文钢、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文钢、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美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