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民初1069号
原告:**,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华文,福建格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东桥镇桥头街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61781593J。
法定代表人:毛文魁,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海福,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海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被告主体有误,需变更主体后另行申请劳动仲裁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卢炎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