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鸿佰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02民初1710号之一
原告:新疆鸿佰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永安坝工业园区双创园B栋5楼501。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东桥镇桥头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毛文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鸿佰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鸿佰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鸿佰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晴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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