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02财保26号
申请人:新疆鸿佰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永安坝工业园区双创园B栋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东桥镇桥头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毛文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鸿佰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银行账户13×××11上的存款132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鸿佰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银行账户13×××11上的存款132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鸿佰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新疆鸿佰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