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3民初2360号 原告:**、**等11人(名单附后)。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东桥镇桥头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毛文魁,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日***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 省宜宾市南溪区裴***年路西段62号2栋6**5楼1号。 被告:**,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等11人与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等11人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11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11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等11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惠 附: 原告:徐姣,女,199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有,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9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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