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3民初2360号
原告:**、**等11人(名单附后)。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东桥镇桥头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毛文魁,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日***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
省宜宾市南溪区裴***年路西段62号2栋6**5楼1号。
被告:**,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等11人与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等11人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11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11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等11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惠
附:
原告:徐姣,女,199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有,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9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