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8执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古田二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0021469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京山县惠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沿河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9176183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京山县惠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8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中的部分给付内容,即返还申请执行人质量保证金1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