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执保41号
申请人: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古田二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0021469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石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担保人:**,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申请人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及有关单位应支付的款项54万元。担保人**以其在中信银行的存款54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申请人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54万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在中信银行的存款54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54万元。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