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民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古田二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0021469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山县天恩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95号***源12幢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821MA4CNKWLOC(1-1)。
经营者:***,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京山县天恩钢管租赁服务部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人民法院(2022)鄂0881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组织质证。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市人民法院(2022)鄂0881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0元,退还上诉人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