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9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古田二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后补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钢结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6民初19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峰
审判员 陈 曲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