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民终1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郊郢路东侧(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商住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4GP821。
诉讼代表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浪浪,该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古田二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0021469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胞姐),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
上诉人**市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2)鄂088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一审判决超出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2.一审对于工程价款的认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22)鄂0881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