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222号之三 原告: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古田二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0021469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鄂0881民初222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在金融系统的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鄂088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驳回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8民终76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经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在金融系统的存款5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