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222号之三 原告: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古田二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0021469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鄂0881民初222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在金融系统的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鄂088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驳回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8民终76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经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在金融系统的存款5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